“我就是要争一个理儿,不能让他们再去骗更多的人了。”孙俊玲说。
日前,25岁的河北女孩孙俊玲终于拿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如数归还她求职时所交的1080元押金,这是她与用人单位“斗争”了大半年的成果。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找出种种借口,变相收取“押金”,损害了相当一批劳动者的权益。
在整个事件中,孙俊玲作为受害者,明明是主张自身权益,但她在这场官司中所处的地位却是“被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求职不成千元押金被扣,主张维权却被对方反咬成了被告
2010年11月,孙俊玲从河北农村老家来到北京找工作,听说阜成门附近一所商厦内的北京某服装公司正在招促销员,就前去报名应聘。
该服装公司的人给了孙俊玲一张这所商厦的《报到通知单》,让孙俊玲拿着这张《报到通知单》去该商厦的财务部门缴纳“管理费850元”、“人事耗材费230元”,但该商厦在给孙俊玲开的发票上却拒绝注明交款人是孙俊玲,而是按照行业惯例在“付款方”一栏注明为北京某服装公司。
初次来京的孙俊玲也没多想,以为交了钱就能上班了,就交了1080元给该商厦。
孙俊玲交完钱找到北京某服装公司,该公司负责招聘的人告诉孙俊玲,“回去等通知,等有岗位了就安排你上班。”可她一等10多天过去了,工作的事却没有一点消息。
孙俊玲有些着急,担心自己是被骗了。她随后到这所商厦内该服装公司所在的专柜去转了转,才了解到,原来这家服装公司是租用了这所商厦的场地进行商业经营,面向社会常年招录促销员,而这些促销员岗位,无非是等到服装公司的人找到借口将之前的促销员辞掉,而所有这些前来找工作的人都像孙俊玲一样交了不同数额的钱给这所商厦,却拿到一张交款人为该服装公司的发票。
了解到这些情况之后,孙俊玲找到该服装公司,表示要求服装公司退回自己之前缴纳的1080元,但却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孙俊玲在老乡的陪同下找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交了钱,既没有办卡,也没有培训,却不能马上上班,要求该服装有限公司退还自己所交的押金。但该服装公司却辩称,孙俊玲受聘于销售岗位,但并未实际工作过,所缴纳的“管理费850元”、“人事耗材费230元”是孙俊玲支付给该服装公司所租用的那所商厦的,费用不退。2011年6月9日,经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孙俊玲的请求。
孙俊玲本以为自己就此可以讨回公道,谁知该服装公司却不服裁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孙俊玲告上了法庭。
孙俊玲做梦也没想到,明明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怎么反倒成了“被告”?
申请法律援助,戳穿对方假话,最终讨回公道
接到起诉书的孙俊玲感到既委屈又无助。7月7日,孙俊玲在同在北京打工的老乡任国的陪同下,来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我进京务工没挣到工钱不说,还把从家里带来的钱就这么不清不楚地,按那家公司的要求交给了商场,心里不服,我要争个理!那家公司仲裁庭审时明明承认是我自己交的钱,现在又不承认了,还把我告到法院!法院通知我7月26日开庭,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求法律援助帮我讨个公道!”孙俊玲对法律援助中心的郭兴昌律师说道。
开庭时,该服装公司否认当初是孙俊玲自己交钱给商厦,而说是服装公司的人带着孙俊玲去交钱给商厦,钱是服装公司出的,有那张开给孙俊玲的付款方为该服装公司的发票为证。
“因为孙俊玲上岗需要持有发票才能参加岗前培训,所以我公司才将发票给了孙俊玲,让她参加业务培训。”该服装公司一方人员如此解释发票在孙俊玲手中的原因。
票据上分明注明是“管理费”、“人事耗材费”,怎么现在又成了“岗前培训费”?既然是公司支付的1080元,为何原始票据不由财务人员入账反倒交给孙俊玲,那财务的账册上该如何处理?如果真是需要拿原始票据才能参加商厦的“岗前培训”,服装公司怎么会不要求孙俊玲写一张“收条”,保证参加培训后将如此重要的财务票据及时归还……法庭上,法律援助中心的郭律师将对方的辩解一一驳回。
法庭上,在五道口附近同属于该商厦的另一经营场地内做促销员的党红华也作为证人为孙俊玲作证。
党红华也有着与孙俊玲同样的经历,之前求职时也向该商厦缴纳了“管理费”和“人事耗材费”,手里同样留有一张付款人不是自己名字的票据。与孙俊玲不同的是,她上岗当上了促销员,因为之前的促销员被公司找茬辞掉了。
“公司为什么能常年招促销员?就是招到人来交了‘押金’,然后想办法把之前招来的人辞掉,安排招来的人上岗,干了一段时间后,再找借口将人辞退,再安排新招的人上岗。被辞掉的人也很难拿回自己当初的‘押金’,因为公司会以‘你工作中出错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赔偿’等为借口扣掉。”党红华的话揭开了该公司的骗子模式。
充分的证据面前,该服装公司终于无言以对,该公司法人甚至当庭埋怨起自己的代理人说错了话,才造成自己公司不利的局面。但事实面前,无可抵赖,北京某服装公司败诉了,孙俊玲终于讨回了自己的公道。
收取押金属于违法行为,求职者须警惕职场“陷阱”
“出租经营场地的商厦,除了向商家收取租赁费外,向商家另行收取的‘管理费’也好,‘人事耗材费’也好,严格地说是与劳动关系无关、法人之间由《合同法》调整的另一法律关系。”郭兴昌律师说:“问题是销售行业的某些商家,却把承租方的合同义务,想方设法转嫁给无辜的劳动者承担,除非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否则垫付的款项不予返还。这种由来已久,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损害了相当一批劳动者的权益,且涉案数额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应当引起立法机关警觉,劳动者也应提高警惕。”
据了解,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收取押金,一些用人单位因此想出其他“花招”,另立名目,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变相收取“押金”,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而很多劳动者却因为缺乏对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或出于少惹麻烦的心理而忍气吞声,放弃维护自身权益,使得这些用人单位的“花招”屡屡得手,得以长期存在。
孙俊玲维权终获胜利也鼓舞了党红华等人,党红华表示接下来自己也要维权,而在她之前,还有一批又一批吃了这个“哑巴亏”的劳动者。“我争这个理儿,就是希望今后这些公司不要这么干了,也提醒其他找工作的人不要上当受骗,让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孙俊玲说。
据郭兴昌律师介绍,现在社会上还存在着很多求职陷阱,比如滥用劳务派遣,让劳动者签“空白合同”,变相收取“押金”……等等,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这些手段钻法律漏洞,使得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面临举证难度大,主张权益困难等问题,因此劳动者在求职时要谨防落入这些陷阱,增强法律意识,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主张权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记者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