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女大学生与比他年长10岁的学校食堂员工发生恋情,女孩提出要分手,男方不仅威胁要曝光恋情而且一怒之下动了杀机,险些断送了女孩的性命……日前,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杀人未遂的男子苏某以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主审此案的是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的黄晖法官,黄法官告诉记者,去年年初,32岁的苏某来到济南某学院的餐厅打工。认识了在餐厅勤工俭学22岁的女大学生杜某。在一起工作的过程中,彼此有了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然后,由于年龄上的差距,杜某怕被老师同学知道此事后不好,所以一直是和苏某秘密恋爱。两个人交往期间,杜某的心理压力一直很大。每当想到有一天她与苏某的这层关系会被别人发现,杜某心里就感到不安,于是杜某毅然决定和苏某分手。但让杜某没有想到的是,苏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要挟杜某如果分手他就自杀,而且还将两人关系公布于众。经过思想上的一番挣扎,杜某还是暂时打消了分手的念头。
黄晖法官告诉记者,今年年初,杜某再次找到苏某提出分手。苏某不但不同意,再次要挟称,如果分手的话他就自杀,并将恋爱关系告诉杜某的同学。随后,苏某将杜某约出,俩人在学校附近找了家旅馆住下。第二天,杜某再次提出和苏某分手时,苏某脑海里闪现了杀人的念头。他决定先将杜某杀死,然后自己再自杀。当杜某准备离开旅馆回学校时,苏某一把把杜某摁倒在床上,用双手掐住杜某的脖子致使其昏迷。当时苏某以为已经将杜某致死,便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黄晖法官告诉记者,历城法院立案受理后,调查取证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成立。鉴于苏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决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通讯员 谢书波 周文鹏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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