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刘俊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
仲先生:我在南京给一包工头打工,包工头从某建筑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雇佣我们帮他干活。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大半年没拿到工资了,眼看工程就要结束,包工头突然跑了,我们找发包公司,人家不理我们。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刘律师: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有用工资格,但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发包公司对你们是有用工主体责任的,现在包工头跑了,你可以向发包公司主张工资。如果对方不给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李先生:我属于大龄剩男,今年5月份经人介绍匆匆与一女子结婚。7月份我买了房子,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我不愿意,跟她说,等到结婚10周年纪念日再加她名字,请问律师我们这样约定可以吗?
刘律师:你们可以这么约定,但是并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你7月份买的房子是婚后获得的财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否有配偶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
尹小姐:我父母是无锡户口,我跟老公在南京有房,父母也想在南京买套房,等将来退休了过来住。据我所知,外地户口买房是限购的,请问是这样吗?
刘律师:南京市的“限购令”中规定: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你父母没有纳税证明或者社保缴纳证明无法在本市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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