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8月9日电 (记者 刘薛梅)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国家赔偿案件9日在该院开审。
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之前该院赔偿委员会在法庭宣判的赔偿请求人甘肃洮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对其给予赔偿的案件,是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受理并作出决定的首例赔偿案件。
据兰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徐翔主任介绍,赔偿请求人甘肃洮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阳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以违法查封赔偿为由,对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中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认为榆中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30日,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委会以甘肃和平铜材有限公司拖欠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为由,向榆中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4月5日,榆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铜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方家泉村委会向榆中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10月10日,榆中法院执行该案时,被执行人铜材公司要求法院查封其在榆中县和平镇工贸一条街的3,200平方米在建酒店和5亩土地,并表示在同年12月15日之前不能支付欠款15万元,则由法院将查封的在建酒店和土地委托评估拍卖后用以还款。
据此,榆中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查封铜材公司在榆中县和平镇工贸一条街在建酒店和土地的民事裁定书,委托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停止办理上述担保财产的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后经榆中法院委托评估,该在建酒店的评估值为1,315,000元,土地的评估值为814,000元。2006年3月9日,榆中法院委托甘肃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对被评估财产发出拍卖公告。同年3月15日,洮阳公司对拍卖公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工程洮阳公司已垫资200余万元,因铜材公司未及时付款,导致工期延误,故请求法院暂时停止拍卖。同时,洮阳公司将铜材公司起诉到榆中法院。
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基于侵权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与公民之间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国家赔偿程序只能解决国家赔偿法律关系问题,该程序中无权审理及处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洮阳公司提出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榆中法院受理洮阳公司国家赔偿申请并作出决定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法院决定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通知书);驳回赔偿请求人甘肃洮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