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对成建军的处理不能不考虑“被勾引”的情节,但也决不能以“受害”为由抵消其“参与者”的责任。必须肯定的是,成建军首先是一个“参与者”
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在经历几次反复后,昆明警方于9日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案情:涉案官员成建军被4名犯罪嫌疑人色情勾引到昆明一住宅聚众淫乱,并被拍摄成视频进行要挟。成建军既是敲诈勒索案件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参与者。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先后落网(8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警方结论一锤定音,证明昆明发改委官员成建军确为“艳照门”事件的主角,既非官员最初辩解的通过PS拼接进行陷害的无中生有,也非外部暴力胁迫威胁下的身不由己,而是成建军在网络上被色情勾引,积极主动地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被人拍摄成视频,继而落入敲诈陷阱。正如警方所称,成建军既是敲诈勒索案件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参与者,已构成违法,将依法受到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前者为行政处罚,后者为行政处分,对于身为公务员的违法违纪人,外部处罚和内部处分不能相互抵消或代替,处罚和处分应同时进行,这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聚众淫乱参与者的成建军在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受到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
会不会因为“受害”而抵消“参与”责任,既是“受害者”又是“参与者”的成建军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下一步将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基于前一阶段成建军所属机关的暧昧态度,人们不免担心,成建军的“受害者”身份和警方的处罚可能在单位内部处理上获得更多的同情,从而无原则地减免行政处分。
在我看来,本案中,对成建军的处理不能不考虑“被勾引”的情节,但也决不能以“受害”为由抵消其“参与者”的责任。必须肯定的是,成建军首先是一个“参与者”。虽然犯罪嫌疑人是经预先合谋,分工合作,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寻找物色到成某的,但成建军的上钩以及后来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则完全是成建军主动自愿的,其中并没有任何暴力胁迫的成分。这足以说明,身为昆明发改委副处长的成建军平时内心空虚,思想腐化堕落,疏于律己,立场不坚,定力不足,将党纪国法和社会道德置于脑后,甘心沉溺色情,严重超越法纪和道德底线,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客观上也给官员整体形象乃至党和政府形象抹了黑。
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则是成建军自甘堕落,参与聚众淫乱,落下把柄后的“连续剧”。没有“前情”就没有“后续”,成建军主动参与聚众淫乱是“因”,被拍摄视频进而遭到敲诈勒索是“果”。无论是公安机关的处罚还是成建军的所属单位处分都不能颠倒因果,无视官员自身在整个事件中的主观过错和行为恶果,否则,任何处理都将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不具有公平性和公信力。当然,多名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设局是促使成建军落入色情陷阱的一个诱因,在处理时可以适当考虑,但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决不能把成建军当成完全的无辜者。另外,在“艳照”被曝光后,成建军也并未积极主动地(至少是向单位)如实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置昆明发改委于反反复复的矛盾之中,社会影响恶劣,显然也会影响对成建军的处理。
水落石出的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主角成建军,到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尤其是他在机关内部将受到什么样的纪律处分,相信社会公众都在拭目以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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