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今年春节前,我爷爷因腹部疼痛入住某三级甲等医院,初步诊断是胃溃疡病变;胃镜检查发现有可疑恶性溃疡症状,病理报告为慢性胃溃疡病。出院一个多月后,老人病情加重,再次入住该医院治疗,经复查诊断为中晚期胃腺癌,手术治疗一个月后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再次诊断结果与第一次检查不同,与所取活检组织部位及深浅有关,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此,医院不同意赔偿损失,我们该如何是好?(吴颖)
解读:
该医院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第一次检查存在违反医学常规导致误诊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所三级甲等医院,对最为常见肿瘤的胃镜病理检查仅仅诊断为“慢性胃溃疡病变”,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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