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小事起了争执,一名三轮车司机不顾同行求饶,对其一通拳打脚踢不说,还将对方身上的手机、现金等财物拿走,就连人家脚上穿的一双凉鞋都抢走,最终致其死在了被打的地方……2011年8月9日,记者采访获知了此案的最新进展:做出这一系列事情的男子郝玉柱(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他终究为自己有些荒唐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农村空地惊现男尸
2010年8月6日6时30分左右,武川县可镇宽滩子村村民卢喜平(化名)像往常一样早早来到宽滩子与皮坊沟的路上锻炼身体。突然,他被不远处有些异样的场景惊呆了:只见路东一片空地里躺着一个男人!一大早的怎么会有人躺在这里?卢喜平不敢往下想,试探着朝那名男子的方向喊了两声,对方始终没有应答。“妈呀——”卢喜平惊叫一声,一边往远跑,一边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接警后,武川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迅速到达了现场,初步勘查,发现男子已经死亡,他是谁?死因是什么?民警们一刻也不敢耽搁,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很快,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男子的身份得到确认,他是武川县可镇某村村民高兴国(化名,被害人,男,殁年47岁),平时在武川县可镇跑三轮车。另外,经法医鉴定,高兴国系因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且,基本可以排除自杀可能。一个新的、更重要的任务摆在了民警面前,尽快抓捕凶手!
凶手落网时
家里放着死者的凉鞋等财物
在对死者的家人、朋友及同行等社会关系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警方的侦查工作在案发后仅几个小时就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一个名叫郝玉柱(化名)的男子逐渐进入警方视线,大家认为他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迅速布置实施抓捕,在郝玉柱的家里将其抓捕归案,并找到了他作案后从高兴国身上抢来的凉鞋、手机和130元现金。面对警方的讯问,郝玉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0年8月4日18时许,同是三轮车司机的郝玉柱与高兴国在武川县可镇因为一点小事发生过争执及殴斗,当时在厮打中高兴国的裤子还被扯坏了,在众人的劝说下,两人被拉开。第二天一大早,两人一起到可镇派出所解决纠纷,因为派出所的人当时还没上班没解决成,郝玉柱便骑着摩托车将高兴国带到可镇宽滩子村东北的一处空地上,两人下车后很快又发生了厮打。期间,高兴国向郝玉柱求饶,但郝玉柱并没有住手,而是继续对其拳打脚踢。之后,郝玉柱向高兴国索要了一部手机、人民币130元,并将其凉鞋拿走后离开了现场。
庭审中
凶手曾辩称自己没有打过死者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郝玉柱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高兴国的妻子和一对儿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依法追究郝玉柱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共计218250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中,郝玉柱的辩护人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携带作案工具,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郝玉柱本人则辩解自己没有打被害人。武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只有一辆摩托车进入过现场,其轮印自西向东进入现场后又向西驶去,且现场只有一种鞋留下的踩踏痕迹。而据针对此案所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结论,郝玉柱的样本足迹与送检嫌疑样本前掌部位的花纹大小、形态及磨损程度接近。
冲动的代价:17年有期徒刑
在依法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郝玉柱目无国法,在与他人产生纠纷后不能寻求合理方式解决,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作案后当场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人民币13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郝玉柱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成立,至于郝玉柱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另外两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被郝玉柱殴打已经不敢反抗,而后郝玉柱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和现金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法庭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郝玉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郝玉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53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1901元,共计人民币27249元。(记者 何芳 实习生 张波 李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