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荥阳8月11日电(吴扬 赵锡正 关艳辉)8月9日,河南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儿子以父亲须先分好家产为赡养先决条件的赡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儿子不得以分家产为由拒绝履行对父亲应尽的赡养义务。
74岁的周某某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其中长子即为被告,次子和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多年来,周某某和其妻都由次子和三个女儿分别承担着相应的赡养义务。长子长期在外经商,曾因赡养问题与父亲等人产生争议。
2009年9月23日,经村干部和亲友说和周家子女达成一份协议。协议对赡养问题约定为:长子赡养其父,次子赡养其母,二人每年各给其父母500斤小麦,同时协议还约定有“老宅归长子,新宅归次子,三个女儿负担二老的零花钱”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儿女们均能自动履行赡养义务。
可到2010年4月,长子与父亲发生矛盾,说父亲分家产不合理,要求父亲先分好家产他才肯出口粮。父亲以家产分割公道为由拒绝了长子的要求。于是儿子便拒绝支付应给父亲自去年5月至今年4月的口粮。父亲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的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儿子赡养父亲,让父亲安度晚年,不能以家产分割问题为借口推脱扯皮,更不能以父亲须分好家产作为赡养的先决条件,这于法无据,法院不能支持。
遂判决如下:长子应尽快地给付父亲去年未付的500斤小麦;长子从今年7月起按每年的口粮500斤小麦和每月油盐等开销180元标准给付父亲赡养费,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和其他子女一道分担父亲以后实际发生的四分之一医疗费及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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