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镇江8月11日电 (唐娟 仲苑 益婷)“请我喝水可以吧”。就因这一句话,让在镇江打工的郑某最终命丧黄泉。11日,记者从镇江中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1年4月5日晚11点多钟,郑某、宗某等几个在镇江打工的老乡喝完酒到谷阳镇联华超市买烟,在超市门口,郑某遇到了正在结账的同事高军并开口说:“你请我喝水可以吧。”高军没吭声,站在一旁的宗某就在高军肩上重重地拍了一下。高军很反感,口气生硬地喊“干什么?”宗某仗着酒性踹了高军一脚,随即双方扭打起来。看对方人多,高军挣脱纠缠跑出了超市,可是宗某、郑某等紧追不放,高军拿起路边一块红砖砸在宗某的头上,然后跑回了住处。
第二天中午,宗某、郑某等人到高军住处索要医药费,说头被打伤了,给500元了事,高军不给。接着,宗某等人接二连三的上门要钱并殴打高军。4月7日晚11点多,宗某、郑某等人再次踹开高军的房门继续索要医药费。遭到高军婉拒后,郑某就将高军摁在床上殴打,高军在挣脱过程中,摸到了床上的水果刀,于是捅刺郑某左胸部一刀,接着,又对冲上来的宗某左背后捅刺一刀。
案发后,高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系被他人运用单面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左肺、左肺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宗某左胸部损伤为重伤;高军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军在被害人未使用任何凶器对其实施殴打的情况下,即用刀具对两被害人进行捅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高军的防卫过当和主动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高军的近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人高军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军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高军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万多元,赔偿伤者宗某经济损失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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