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日介绍,《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其适用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孙军工介绍,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孙军工说,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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