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开始正式实施。对请求损害赔偿作出进一步明确。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趁早别提损害赔偿。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何新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其中的情形,也别分谁轻谁重,就都别提出请求了,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提出损害赔偿的获得支持的多吗?
北京法院最新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几乎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婚外恋、一夜情这些婚姻中的过错,对另一方确实伤害至深,所谓的“小三儿”确实存在,而另一方面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却难得法院支持。基层法官都认为应该适当扩大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兜底条款。但是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分析说,“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关系,作为比较特殊的婚姻关系,发生冲突、过错的情形是存在的,但是基于感情有些可以自行修复,所以婚姻法只列出四种较重情形,连兜底条款都不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要扩大范围,要等立法机关修改法律。
重婚、非法同居都很隐蔽,家庭暴力也不一定能留下证据,无过错方怎么办?
针对举证困难,法官建议当事人多留心,相关照片、录像,过错方曾经的悔过书,或者平时聊天、通话过程中承认非法同居、重婚的语言录音,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拍照固定证据,留存诊疗记录等等,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有具体线索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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