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商场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法院勘查现场后,发现大学生自己在操作时也的确存在方法不当的问题。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调解,商场给付小孔各项费用22000元。
大学生打工
被货架砸伤脸颊
2009年起,大学生小孔因为勤工俭学,一直在南京某商场工作,并且连续两年都签订了实习协议书。今年2月份,小孔在工作期间,因为所在部门正常调整布局,需要拆装部分货架,期间必须挪动货架并将多余的货架送到货架房。按照工作规定,小孔与两个同事用推车一起将多余的T型货架送至后场仓库,每人一辆推车。物流卸货平台有一段下坡路,小孔担心货架倾斜倒塌,侧身一手扶推车的扶手,一手扶货架,下坡时货架滑下倒塌,砸到右脸颊。当时有轻微肿痛,小孔到商场的医务室治疗,医生建议观察几天,没有形成任何病历。
之后,小孔感觉症状严重,只好到医院治疗,在医院被诊断右颌关节受伤,建议打封闭治疗。经过一次右关节上腔封闭后,症状有所缓解,但两周后症状复发,并且有所加重。小孔与商场交涉,商场为小孔向保险公司理赔了4000余元,并建议小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小孔自述了事情经过,商场在小孔所写的书面材料上盖章证明。之后,小孔中断学业,先后在南京、北京、武汉以及杭州等地的医院进行治疗。商场也为小孔支付了2000余元的交通与住宿等费用。
没有劳动合同
无法认定工伤
虽然该商场也积极配合,并出具了相关材料。但是,在之后的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因为小孔系在校学生,与商场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该伤害事故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小孔无奈只好与商场交涉,要求商场继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商场认为自己已经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为小孔支付了许多前期费用,拒绝了小孔的要求。小孔花费了许多钱财,也耽误了时间,这个损失谁来赔偿他?不得已之下,小孔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三千余元。
法庭上,商场坚持认为,事发当时小孔并未在商场处做任何形式的备案,事发一段时间后,其才向商场主张赔偿。原告也没有相应的人证证据证明其在商场发生损害的事实。之后,商场又核查了小孔当天的考勤记录,明确其当天工作小时数为0。商场认为,其本着关心员工的角度,对小孔就诊情况进行跟踪,协助其对已发生的损害向保险公司理赔,并报销了部分费用,为保护其基本利益,对其提出的工伤认定也给予配合,愿意协助其完成后续费用的理赔程序。但是,小孔诉称不是事实,其没有确凿的认定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所以商场不同意赔偿。另外,对小孔所主张的相关具体费用的合法、合理性也有异议。
法院勘验确认
商场未尽安全责任
为查明事实,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小孔在现场演示了事情发生的整个经过。经演示,可以初步判断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其实小孔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其在推运货架的过程中,操作方法有不当之处。另外,经法院调查,事故现场是装有摄像头的,但商场辩称由于时间过长,没有保留当时的录像。另外,法院对小孔诉称的当时共事的两位同事进行了调查。其中一人陈述时间过长,记不得那天的事情了。另一人则称自己只记得在那天有其他同事说过小孔被砸伤的事,其余的细节就不知道了。另外,法院又调取了当天商场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显示小孔当天确实缺勤。经小孔现场仔细回忆,并询问有关同事,回想起当天是商场通知临时加班,是下午进行的加班,故考勤记录未显示出勤。
经过调查,根据相关的证据,可以初步确定损害事实存在,商场在该事故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小孔在该事故过程中由于操作方法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商场考虑到大学生仍在学校从事学习的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付小孔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共计22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庆妍 严兰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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