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8月17日电(记者 何蒋勇)浙江奉化的王女士与她的公司领导发生纠纷,离职后在QQ群里发泄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这一行为竟然惹来了官司。近日,奉化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王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并在涉案QQ群上公开向原告周先生赔礼道歉。
今年3月初,王女士应聘到了周先生的公司担任企业会计。3月28日那天,她被公司指派到一家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没想到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幸运的是,王女士并没有受伤,只是汽车被撞坏了。当王女士打电话向领导周先生汇报这件事的时候,双方起了争执。王女士觉得周先生在发生事故后非但不关心下属,还责骂她办事不力,一怒之下当即回公司辞了职。
当天晚上,越想越气的王女士在自己qq上的一个有200多名成员的群里说起了周先生“是个畜生,很没有良心的、是个神经病、是穷鬼”等类似的坏话,一些不知情的网友也跟帖起哄。
没过多久,周先生从朋友那里知道了这个事情,认为王女士是在捏造事实,借机诽谤、诋毁他以及整个公司,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女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要求王女士支付他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当天,第一次走上法庭的王女士没有聘请律师。面对原告方的质问,王女士也不示弱。她表示事情发展到今天,应该考虑到起因。当初会发帖完全是由于被告在自己发生车祸时的漠不关心和责骂,当时确实是很伤心,也很气愤。在QQ群上发帖是事实,但后来自己也表示过可以赔礼道歉,但对方没有回应。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王女士表示自己坚决不会同意。
法庭经审理后确认了王女士在QQ群发表侮辱性言语的事实,认为王女士利用网络发布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其发帖行为违法、且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立即停止上述侵害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而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本案中被告的发帖行为虽然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权,但并不存在侵害致使原告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存在,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法官最后提醒,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也必须要考虑到自己言论尺度的问题。如果遇到纠纷,希望借助网络来寻求网友的支持,最好以陈述事实为主,不要夹杂个人的感情因素在里面,尤其不要发表涉及矛盾对方个人名誉、企业名誉的言论,因为这有可能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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