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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正式”难享高温津贴 专家称应同工同酬

2011年08月18日 11:39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些企业根据员工身份差别对待,劳务派遣工少发甚至不发。

  只因身份不“正式”,在高温津贴的发放中,竟然遭到差别对待。日前,市民张先生反映,他在上海市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后勤保洁工作。几年来,他的工作虽然达到了享受高温津贴的标准,但由于不算“正式员工”,从未享受到任何补贴或防暑降温饮品。而同一单位的老师们,都可以享受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多种补贴。“我认为这样太不合理了”。

  据张先生反映,该幼儿园里10多名后勤员工及保育员,都是某单位派遣至该幼儿园的“劳务派遣员工”。每月工资是由幼儿园先付给派遣方,再由派遣方发放给他们。“我们认为高温津贴也应该这样发放”。张先生问:幼儿园这种“内外有别”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入夏以来,本报多次接到反映类似情况的来电,一些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时,根据员工的身份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少发甚至不发。记者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家表示,高温季节津贴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其中包括劳务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今年7月1日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 (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专家强调,发放高温津贴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单位常聘用一些特殊劳动关系职工,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等等,这些劳动者,只要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凡符合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都应领取高温津贴。

  而劳务派遣员工的高温季节津贴,原则上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而且,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温等工作,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较合理。当然,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清楚,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记者 毛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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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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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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