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晚,隆安县梁少统打电话邀请黎加环到自家设计楼梯。为表谢意,当晚梁少统请黎加环喝酒。黎加环喝醉后,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失控冲出路外,造成车辆损坏、黎加环死亡的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调一致,死者家属将梁少统告上法院。8月17日,经隆安县人民法院调解,梁少统同意赔付死者家属13000元。
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加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驾驶(经鉴定:黎加环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少统委托其兄弟送给黎加环家属人民币5000元作为赔偿。
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调一致,死者家属陈秀娥、黎增辉、黎小芳、黎增良将请客喝酒的梁少统告上法院。四原告认为,梁少统邀请黎加环设计楼梯并请其喝酒,明知黎加环醉酒开车会发生事故,却没有加以劝阻,让其独自驾车回家,在这当中,梁少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黎加环的死亡应承揽主要责任,承揽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人民币100848.8元(126061元×80%),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仍需赔偿95848.8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该院立案庭法官启动立案调解机制,主动先期介入案件调解,于2011年8月1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双方最终当庭达成一致,由被告梁少统在已经给付原告方赔偿款50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覃宏玲 黄晖 陈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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