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无名氏被撞死亡,无人主张其权益。衡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代为起诉,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分别赔偿12万和6万多元。
2010年4月30日,唐某驾驶货车途经107国道衡山县开云镇路段时,撞到行走的无名氏(系哑巴,家庭住址和姓名不详),造成其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交警大队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尸,数日后将尸体火化。衡山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认为,唐某和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为权利人提起诉讼。
衡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和唐某共赔偿18万元,赔偿款由衡山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代为保管。 (潇湘晨报 廖朝晖 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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