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判决未认定儿子张羽(化名)是未成年人后,父亲找到多份证明儿子生日的证据,并提起申诉最终推翻了一份已经生效3年的判决。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通过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对张羽做出了轻判。
甘肃人张羽今年20岁。3年前,他被法院一审、终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判决生效后,张羽的父亲向市高院提起了申诉,称张羽作案时尚未成年,法院应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市高院审查后,于去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据3年前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4月15日,张羽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持菜刀抢劫韩某200元钱。同年4月19日,张羽又伙同其他两人,在同一地点殴打韩某,再次抢劫80元。此后,张羽等3人将韩某挟持到昌平区天通苑的一家旅馆内20余小时,其间他们继续对韩某进行殴打,逼迫韩某通过家人汇款1000元。4月20日,3人将韩某带到单位,要求韩某取工资时,因韩某呼救,张羽被韩某公司人员抓获,另两人次日也被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张羽等3人已经构成抢劫罪,并对他们做出判决,其中张羽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在此案再审过程中,张羽的父亲提出,张羽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1年3月7日(农历1991年1月21日),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1990年1月21日,因此张羽犯罪时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羽表示,原审过程中,他没有对自己的真实出生日期提出异议,是因为他并不知道年龄和量刑有关。
为了证明儿子作案时尚未成年,张羽的父亲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张羽父母的结婚证、婚育基本情况登记卡、张羽的疫苗接种卡、张羽的小学毕业证书、张羽母亲的已经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张羽所在中学的花名册、骨龄鉴定、村民证言等。这些证据均显示张羽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1月(农历)或3月。此外,张羽所在村委会还出具了书面证明,称张羽的出生日期曾被错误登记为1990年1月21日。
这些证据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市检一分院提出意见,称证明张羽出生日期为1991年1月21日的证据比较客观,应当认定他在作案时尚未满18岁。
法院认为,张羽作案时未满18岁应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撤销了原审8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张羽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张羽在服刑期间已经被减刑12个月,因此应在执行5年刑期中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张羽的服刑期限是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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