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判案逻辑误导公众
法官判案需要推理,但需要的是有逻辑力量的推理,更需要事实证据做支撑。王老太告许云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上应该由王老太提供许云鹤撞人的证据。王老太不但无法证明许云鹤撞了自己,还有证据表明王老太翻越护栏违法在先。法院既然没有证据判定许云鹤撞了王老太,就应该按“疑罪从无”判案,而不能判决许云鹤向王老太支付赔偿金。法院不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所谓的“中庸之道”判案,令人费解。
如果许云鹤撞了王老太,理所当然要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未撞王老太,不仅一分钱都不用赔偿,还要追究王老太的法律责任,挽救道德诚信危机。法院判决许云鹤稀里糊涂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公信何在?如何搀扶已经滑坡的诚信道德?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肇事逃逸、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这不是说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更不意味着社会上就没有帮扶摔倒者的好人。如果市井百姓感叹世风日下,抱怨人们不做好事倒可以理解,本应主持正义的法官,不认真调查取证,在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的情况下,判决他赔偿王老太 10万余元,显难服众。这不是向公众宣传“不做好人”的处世逻辑,诱导肇事者赶快逃离现场吗?如果真是许云鹤撞了王老太,既然选择搀扶王老太,就应该有承担责任的勇气。法院没弄清事实,就判决扶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平正义体现在何处?(叶祝颐)
建议: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个统一体,是我国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司法公正最强有力的基石。而反观“王老太案件”,法院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判决的理由只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法院这一莫须有的理由,显然就不能让人信服了。
此前轰动一时的彭宇案中,广大公众就曾对法官的“按常理推测”发出异议,而在这一案件中,对“不确定即为有”我们更是难以理解。这明显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理念。对于“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发生惊慌错乱”一说,想来横穿马路,跨越中心护栏的王老太精神应该不会如此脆弱,而王老太作为成年人在市区横穿马路,对于有可能有车向其驶来这一后果应该是事先明确并有心理准备的。“吓一跳”这一理由作为案件审判依据显然是不够谨慎的。如果这一依据成立,那么假设有一小偷正准备行窃,被一行人或警察发现,一声大喝,小偷情急之下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不知这一行人或警察要不要赔偿?“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应是法官看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的“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法官工作中认识、处理问题的归宿。
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重法理,轻情理”,不应草率判决,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否则将磨灭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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