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8月22日电 (孟幻 韩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高院方面介绍,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上述意见。
上述意见提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上述意见提出,借款人已经按约定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意见还包括,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意见总共20条,包含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原则、几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等。
该意见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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