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严兰
本报记者 罗双江
案例
2
女方也怕男方“蹭”房产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丈母娘放了心
2010年岁末,一对老夫妻来到南京雨花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女儿小娟成家后遇到的烦恼。原来,老夫妻家里有套房子刚拆迁,拿到了一笔拆迁款,老两口这么多年也有一点积蓄,想给女儿、女婿买套房子,但是听家门口的人讲,结婚后买的房子就有女婿一半了。女儿小娟和男友经过恋爱新婚不久,尽管小两口感情很好,可老人联想到电视上不时播出年轻人闹离婚,为了房子争得不可开交,心里就感到不踏实。老夫妻说出事情的原委后问公证员,有没有什么办法使房子就属于女儿一个人。
公证员告诉他们,这种情况下,房子买下后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是由他们的女儿、女婿双方约定,房子是女儿一个人的。小娟的父母产生顾虑,觉得女儿、女婿才结婚就提这个事情,会不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公证员让老人回去叫女儿女婿过来,由公证员跟他们讲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过了几天,小娟和丈夫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向双方说明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向他们介绍说,这种约定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也不是互相不信任,或者留一手什么的,只是本着公平原则的一种处理方式。
小娟的丈夫杨军在IT行业工作,自身收入不错,听了介绍后,杨军表示这种公证虽然是第一次听说,但他可以接受,本来就是女方家出的钱,虽然夫妻关系很好,以后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纠纷,但是为了让岳父、岳母放心,他和小娟自愿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双方约定,小娟父母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小娟一个人名下,钱款来源于自家房屋的拆迁款以及老两口的积蓄,小娟和杨军约定:该房屋属于女方小娟一个人的财产。
评析: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于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办理此类公证需注意:
1、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真实自愿;2、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3、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陶赟 魏晓昕
“全国丈母娘”
网上联合起来了
网友提议把装修的钱用来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已满一周,作为获利方,男人们还算淡定,一些男人中的杰出代表甚至主动向女友和老婆保证“感情第一”,可是对女人们来说,眼下的承诺根本不能打消将来的忧虑。于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老规矩行不通了;于是,在“加名字”之前,领证生娃的计划都暂停了……更有好事者急女方之所急,在网上成立起“全国丈母娘联合会”,号称要为丈母娘们出谋划策,穷尽办法为女方争取“婚姻利益”。
“全国丈母娘联合起来了”
网友恶搞突显女方焦虑
“本联合会表示,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当不满,非常愤怒!”“本联合会就要有所动作了!”8月13日,婚解三刚刚实施,一个名为“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的组织就应运而生,并在网络上频频发言表达立场。随后,在网友们的围观和起哄下,该会一本正经地抛出应对办法——进一步细化“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明确“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
没错,“全国丈母娘联合会”是网友急女方之所急,恶搞出来的一个“组织”。虽是恶搞,折射的却是真实普遍的情绪。新规明确谁家出钱房子归谁,无疑触动了围城内外万千男女的敏感神经,尤其是那些把有房当作嫁女前提的丈母娘们,用网友的话说,更是“集体凌乱了”。
嫁女儿怎么才能不吃亏?
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
不要以为“丈母娘们”只是说说而已,记者从律师事务所和房管部门了解到,很多有女儿的家庭已经回过神来,开始钻研新规,寻找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方案。这两天,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也接到很多丈母娘和准丈母娘的咨询电话,而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大多是公婆来电咨询如何“防”儿媳。据值班律师统计,咨询中最集中的问题是“怎样出嫁妆最划算”。让我们看看值班律师,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如何解答:
与其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网友提议把装修和买嫁妆的钱省下来,跟男方一起买房,这个意见比较靠谱,根据新司法解释,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不管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可以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考虑到房子增值,装修和车贬值,对双方比较公平的方案是,双方根据能力各自出一笔钱,一起买房买车,一起装修,将来一起还贷,这样既可以共享增值也可以共担贬值,将来离异的话,按出资份额分割即可,谁也不吃亏。
对于已经按照“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模式出嫁的女孩,也有补救措施,即跟男方协商,将房屋连同装修约定为一整项财产,按照各自的金钱付出,约定产权份额。这其实是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的再约定,与新司法解释不冲突,也比较公平。对于婚前没有付出、婚后想共享财富的男女,罗律师表示无法提供帮助,因为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感情范畴的事儿。
明确了房子归属,还应考虑双方过错
“房产证上不写我女儿的名字,以后你岂不是想离婚就离婚?”“我生了娃还了贷熬到中年被下堂,想要补偿,还得苦兮兮地提供还贷证明,我多亏啊我!”这段时间,相信很多男人的耳根都不清净。面对丈母娘的咄咄逼人,老婆的忐忑怀疑,男人们怎么想?
其实,新司法解释的逻辑是“谁出钱谁拿房”,讲真的并没有偏袒哪一方。业内人士认为,在理顺财产关系的同时,还应理顺权利义务关系,现行婚姻法关于过错补偿的规定模糊,不利于婚姻中弱者的权益,期待司法解释(四)予以完善。
本报记者 李冲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