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人民币506万余元
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潘潇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参加旁听。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潇涉嫌受贿罪,其在2005年底至2011年3月,任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租赁场地、承揽项目工程,竞选人大代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人民币506万余元、11万港元、5千美元。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潘潇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于2005年年底至2008年12月,为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场地和竞选人大代表提供帮助;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工程和招录江某某任临时工的女儿为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人员“开后门”;2009年2月至6月,为施某元、施某皓经营的广州万穗时尚研发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被告人潘潇还通过提拔任用下属亲信,收受贿赂,借机敛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被告人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结束后将择日宣判。(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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