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讨论中有两点引起广大网民的热议,一条是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另一条,就是依靠刑讯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这两条之所以能引起热议,说到底就是因为在此之前,我们有些法律条文还不够人性化,比如“大义灭亲”就显然有违人性。且不说我们有“亲亲相隐”的传统,让一个儿子去举报父亲或者让一个父亲去举报儿子,都是“残忍的”。
当然,法律上不强求,也不等于否定这种行为,只是不再鼓励。如果有人愿意去举报其亲人的“犯罪事实”,同样也不应受到歧视。这一点,也同样要强调。
另一条就是依靠刑讯逼供获取证据,这是受到人们诟病最多的。比如,或由于破案的技术还有待提高,或因对侦破案件的多少与侦破者的工资福利、职务晋升挂钩,这就难免会出现通过刑讯逼供“走捷径”的情形。
而这种情形一旦常态化,尽管不仅侦破案件快,而且所破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最后也都是“证据充分,事实确凿”,但在刑讯逼供下还是难免要出现冤假错案。在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的惨痛教训,最典型的就有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出现这种“冤案”,不仅给受害人带来极大伤害,极端的还会造成冤杀,比如河北的聂树斌一案就是典型的“冤杀案”。与此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现在的问题是,要想避免出现因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证言作为证据,首先就要想办法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而在此之前,我们有些地方,要破案,除了侦查等其他手段,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依靠“审讯”,甚至是依靠“突审”。可只要还是以侦破案件的多少与破案者的切身利益挂钩,甚至还有硬性的“破案指标”,也就很难保证审讯者对嫌疑人不会使用“刑讯逼供”。而只要还有“刑讯逼供”,说依靠刑讯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再说,又有哪个审讯者会告诉人们,他所得到的口供证言是依靠刑讯逼供呢?
现代人类社会,说到底,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一个社会一旦失去法律尊严,让人们不相信法律,这个社会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了。所以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再强求“大义灭亲”,以及依靠刑讯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其实都正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啊。(闵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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