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时常面临被规避和架空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则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
据新华社报道,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进入审议阶段。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改的面较大。这是刑事诉讼法15年来的第二次大修,舆论非常关注,其中亮点与进步颇多,获得了社会的正面评价。
刑事诉讼法系统性“大修”的机会难得,所以,当前尤其需要认真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才能确保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时常面临被规避和架空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规则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对于何谓“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既给司法操作带来难题,也容易引起争议。
再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然而,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后,通常就丧失了人身自由,难以确保其能聘请律师。
在不存在“值班律师”制度的情况下,通常只能通过其近亲属来聘请律师。如果其压根就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不愿意为其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也为其聘请了律师,但侦查人员却以犯罪嫌疑人不愿聘请律师为由拒绝其会见,律师又找哪个机构“给个说法”呢?在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就无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这项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刑诉法和律师法的冲突,是一大进步,但如果不能解决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聘请律师的问题,律师不被监听的权利往往就没有用武之地。
当然,这次刑诉法的大修,已经注意到了强化可操作性的问题。
比如,现行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对于何谓“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现行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必要性”判断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在这个背景下,草案对“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进行了细化处理,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从立法技术上提高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还有很长路要走。先不说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被定位为“人权法”,即使把其当作纯粹的“手续法”,也不能过于“粗放”。否则,既不能为执法者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也无法避免程序规则被“合理滥用”乃至被“架空”。
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对现行法在实际操作中曾面临争议的问题逐一梳理修改,对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及时做出有针对性地完善,尽量把问题解决在修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