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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征税,趁火打劫还是天经地义

2011年08月25日 16:52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回放: 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8月24日《扬子晚报》)

  税务部门的“温柔一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刚刚出台,当人们还沉静于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纠结之中之时,税务部门便“先下手为强”了,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就收税了。人们在万分错愕之余,不能不感叹,房子加“名”还要再掏一大笔钱缴税,税务部门不是在趁火打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人们困惑和不解的是,以前这种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在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交一些工本费就可以办理了。那么,为什么现在又要突然征收呢?税务部门给出的解释是:过去婚姻法对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房产加名不缴税的情况是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的;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明确提出,婚前房屋谁付的钱,离婚后房子归谁。也即这个税早就该收了,却没有征收,现在收税时机成熟了。

  当前,公众税赋承担较多,反映到房子上可谓是名目繁多。有一项不完全统计,目前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共有12种。此外,各项行政性收费也是名目繁多,共需缴纳50余种行政性费用,总体费用占全部开发成本的15%-20%。其中,绝大多数都通过房价让消费者买了单。现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姓名还要被税务部门“温柔一刀”,这种征收,不是与民争利又是什么?

  房产证增加名字征税,因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而成为一种新的税源,本来“可收可不收”转变为必须征收,透着一种让人困惑的逻辑。“加名征税”以前没有征收,可以说是政府让利让税于民;现在要征收了,实际是趁机扩大税源,税务部门与民争利。

  税务部门“加名征税”,虽然可以看成是税务部门规范赋税征管,但在目前公众税负痛苦指数一直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公众难以摆脱被“剥夺感”。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换成税务部门想收就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之时,高房价之下的高税赋已经让很多人失去幸福感,现在又趁火打劫,只会是“雪上加霜”。(闻一言)

  不能抹杀契税的程序正义

  南京地税部门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收契税,引起不少争议。

  《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刚出炉,不少人就有了“净身出户”的担忧,于是纷纷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加名要不要钱?这是个很有民愤意味的问题。有人说,以前免费、现在怎么突然冒出了契税?还有人说,难道税务局是在委婉地劝大家别加名、以赋税促家庭和谐?

  玩笑归玩笑,征税的道理还是确凿的。因为婚前个人的住房如果进行加名登记后,该住房产权将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加名以后如果双方离婚,那么该房子将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加名的事实其实就是房屋权属的一次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至于以前免单的原因,显然是因为婚姻法对产权界定不够明确。

  税法规定合理不合理是一回事,征税有法可依就得执行是另一回事。其实,在婚前房产加名征税这件事上,最重要的是如何合理界定“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在今日的经济社会关系中,不少家庭的房产虽然是在结婚前购买,但很可能在结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这类房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性质,亟待权威部门进一步明确——而不应由征税机关自说自话。譬如石家庄的做法就是将“房产证取得时间在结婚之前的”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则认定为婚后共有财产。现实而言,比之于几个点的契税,界定房产的婚前婚后属性,对于保障公民合法财权而言,更为切迫、意义更大。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是南京的特例,这种征税是否属于趁火打劫,需要放置在法治语境下客观考量。其实从宁波等地的实践看,对婚前房产加名,一直也是按房价一半征收3%契税,从无对婚前房产加名免单的历史。

  谁都不希望多花钱,尤其是在税负较重的当下,但婚前房产加名不是个简单的程序行为,而是具有严肃的产权变更意义,纳税的比例、应税的数额,或有讨论的必要,但不能以因为加名收税就抹杀了契税自身的程序正义。(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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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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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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