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如今的骗婚行为已逐渐转化为更为隐蔽的形式,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即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与对方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方财物后,立即离婚或者起诉与对方离婚,这是一种合法得到财产的欺骗行为。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笔者也时常遇到这些疑似“合法骗婚”的案件。骗婚者经常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索要见面礼、礼金、三金、改口费等婚前彩礼;利用受害者同情心,借口亲人生病、生意周转急需钱等理由索要财物;以现有居住条件差等理由要求受害人在婚后重新购房,购买大量家具等大件婚后共同财产等等。
目前,我国对这种以合法婚姻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得众多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可以说,合法骗婚手段隐蔽,法院无法对个案进行法律上的定性,更无法惩罚骗婚人,维护受害者的权利。
“合法”骗婚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婚姻法本身没有设计精密,使法律沦为不法分子行骗的工具。比如,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了方便民众,人性化地取消了在结婚登记时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办理离婚手续也逐渐简化,只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此外,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我国并没有建立便于查询个人婚姻记录的相关系统;社会对个体离婚史的评价也逐渐宽容化。这些因素造成了骗婚者结婚、离婚的成本过低,而其收益却可能让自己一蹴而就成为所谓“成功人士”。当他们正常收入达不到自己物欲的要求时,就容易剑走偏锋,走上骗婚的道路。
在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强调了夫妻双方在物质层面的各自贡献对于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一些“合法”骗婚案件。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精密的法律也难以规避别有用心者绕道而行。笔者以为,“合法”骗婚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现阶段大众的法律意识正走向非理性的两个极端。一方面,通过各种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婚姻类法律脱去了神秘面纱,已非专业人士专属物,广场化、剧场化地呈现在社会大众面前。同时,一些“捷足先登者”充分地将法律工具主义发挥到极致:他们过于关注自身法律权利,而忽视相关义务和公德;他们充分了解婚姻类法律,但不是为了维系自己的婚姻,更不是为了实现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而是去寻找法律的漏洞,将法律变为牟取私利的利器。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群众仍然存在着中国民众传统上的“厌诉”思想。民众法律意识的两极化导致了——用法律武装到牙齿的某些别有用心者,用婚姻类法律为牟利工具设置了各种“‘合法’骗婚陷阱”,残忍地伤害了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众。
对于如何减轻“合法”骗婚危害,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司法工作者在办理疑似骗婚类案件时,应当立足于现实国情,考虑社情民意,充分考虑公众的接受能力。在追求法律规定与社会民众需要之间来不断反思司法对正义的追求,要更多侧重于对实体正义的探求,而不应一味地讲求程序上的合法。其次,真正做到婚姻法普法多元化。结合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婚姻法普法,注重基层法院等司法机关与宣传工具普法功能相结合。司法机关接触到的都是与百姓生活尤为关心,最为新鲜的案例,往往能转化为丰富多彩、百姓喜闻乐见的普法素材。不仅传播婚姻法律知识,更要在全社会弘扬公平正义的婚姻法治精神,培育夫妻权利义务平等的婚姻法治文化。真正做到全民普法,使每一个公民成为婚姻法中的理性人。最后,可以适当发挥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各界法律服务人员有关婚姻法律的咨询解疑、法律援助功能。 ( 舒 锐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