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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刑事和解不能成花钱抵罪(2)

2011年08月26日 10:52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刑事和解

  不能成“花钱抵罪”

  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新增加的一个特别诉讼程序。对于这个新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不一致。

  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中,公诉案件中没有和解程序,这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可以搞和解,应该说是一个很有新意的举措,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沈春耀委员对这个制度表示认可。他还进一步建议,把允许和解的年限条件由三年改为五年。

  刘振伟委员则表达了不同看法:“刑事和解问题,总觉得有花钱买平安的感觉。民事可以和解,刑事是否要这样规定,影响不影响刑事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建议再作研究。”

  “实践中确有这样的情况,公诉案件中的加害人花一些钱,被害人不再告了,侦查机关就不移送起诉了,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这次要用刑事诉讼法给予其合法化,我认为不合适。”丛斌委员直言不讳。

  丛斌委员认为,调解公民间的纠纷是民法的功能,不是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就是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当事人和解就可以从宽处罚,这与刑法基本立法原则相违背,有损国家法律的威信。“因此,我认为需要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技术侦查批准程序

  应明确如何“严格”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首次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不过,多位常委会委员表示,由于技术侦查涉及公民权利,这一规定必须进一步细化。何晔晖委员说,增加这一条款对于侦破一些重大案件的确有必要,但应当有一个严格的审批程序。“目前在条文中讲的‘严格的批准手续’不具体,怎样叫严格,如何批准,都没有具体规定。在法律中出现这样的表述方式不太合适”。

  何晔晖委员的看法得到了李祖沛委员的认同。“对‘严格的批准手续’要有明确的界定,否则解释起来以及在实际执行中都会有很大的空间,很难真正落实所谓的‘严格’,这一条应该进一步具体化。”他说。(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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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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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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