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社会上对其中一些规定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歇。从改变婚恋观到丈母娘“受伤”,从忽视弱者权益到纵容男方包“小三”……各种声音层出不穷,同时,各地法院也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的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意究竟如何?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从今日起,视点版开辟“关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专栏,采访普通民众、法律实务部门及婚姻法权威专家,请他们谈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
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大约每100对中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 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
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
夫妻双方不能在生育问题上达成合意,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永远无法实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纳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中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这种做法是妥当的
一场关于生育权的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后,达到一个高潮。
此次关于生育权的冲突可谓是男女双方最古老也最原始的分歧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在男女双方的意见旗帜鲜明地分成两大阵营后,人们开始深入探讨这一冲突的解决模式。
生育权新解释引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生育问题上,男女都有些“伤不起”的感觉。此条规定出台之后,男方阵营对此表示不满。
记者采访了在宏基电脑公司上班的赵胜,这个年轻人尚未结婚。看到这条规定时,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后女人们可以拿堕胎做要挟了,就是女方不经男方同意私自堕胎后,男方也不可以要求赔偿”?
“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你家不同意×××,我就把孩子打掉’恐怕会成为对想要抱孙子的男方父母的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以后如果女方铁了心不要孩子,男方就只有选择离婚了。还得主动提出离婚。”赵胜说。
与男人们想法不同的是,女性对此一片叫好。
在搜狐网上班的林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无论一名女性想不想生孩子,男性都是不能阻止她的,因为他不能对女性进行人身强制,否则就是对女性的人身侵犯。
“另外,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女性的生育不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在现阶段应该强调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林芳说。
对于上述争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