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原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蒋海清近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受贿后回赠礼品要求折抵
2000年至2008年,蒋海清担任赣州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在此期间曾分管过药剂科。其间,江西某医药公司业务经理刘某借过年过节的机会送钱给蒋海清,以此联络感情,多次送给蒋海清人民币共计14.3万元。
2004年至2007年,江西另一家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邓某为谋求、感谢被告人蒋海清在其公司药品销售方面的关照,多次送给蒋海清人民币共计3.1万元。
对此,蒋海清均在法庭上辩称:有部分属于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有的与职务无关,有的他回赠了礼品,应在收受的红包款中予以扣除。
收受经销商家用电器
2005年7、8月份,蒋海清搬家到赣州市人民医院新宿舍。赣州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刘某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价值0.46万元)送给蒋海清,发票上的客户姓名和保修卡上写的均是蒋海清的姓名。尔后,蒋海清在赣州市文明大道上的某太阳能专卖店看中了一款太阳能热水器(价值0.49万元),刘某又主动去付了这笔货款。
对此,蒋海清在法庭上辩称,他没有利用职权谋利。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7年,赣州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刘某某为谋求、感谢被告人蒋海清在其公司医疗卫生耗材销售方面的关照,多次送给蒋海清人民币共计1.7万元,加上液晶电视和太阳能热水器,被告人蒋海清非法收受刘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受贿54.25万获刑11年半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海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赣州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54.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蒋海清受贿数额54.25万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蒋海清认罪态度较好、退赃40余万元等情节,对蒋海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海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新法制报 记者 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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