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入刑。由此又引发何者为情节轻微、何者为情节严重的争论。我认为,刑法修正案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是“绝对确定性”的,即:凡醉酒状态的人驾驶机动车,不管有无事实后果,不问情节,都必须按刑法的规定论处,没有给执法人员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所以这一规定不需要再做解释,立法者已有明白确定的表达。
在法理学中,按照法律规范的三个重要因素:假定、处理、制裁的确定性程度,把法律规范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刑法分则的规定多为“相对确定性”的,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规定量刑幅度。任何法律体系如果“非确定性”规范太多,说明它的不成熟,但全是“确定性”规范,也不可能,有必要为执法人员留下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得按刑法办理,是绝对明确的。(孙国华)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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