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8月28日《京华时报》)
被网友称为“月饼税”的这项税收,其实是个人所得税。我们已经交了很多年,只是今年才被人发现,被媒体曝光,才引起我们的关注而已。
“月饼税”有着征收的法律依据,即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其征收的理论依据无疑是:作为一种福利,月饼、月饼券或者有价证券,是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所得,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
但是,这个理论依据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多数劳动者和专家,更倾向于月饼、月饼券或者过节发放的有价证券,是单位对员工的一种感谢和激励,一种沟通与交流方式,一种节日期间增进感情的做法。理应不被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或者至少应该被视为是免税的范畴。
“月饼税”的征收,其实只不过是中国目前税赋的一个缩影。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建设的滞后性,无法适应社会文化的发展和和谐进步的要求,这种做法没有考虑以民为本。
以“月饼税”为例,本应被视为免税甚至不征税的范畴,之所以征收,一方面是国家财政依赖税收,税务部门不愿意放弃既得税收项目;另一方面,无疑是税法的不完善与诸多不合理性规定无法及时被修改,致使不合理也不合情的“月饼税”仅仅因为合法性而强势存在。如果再回顾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房产“加名税”,无论是南京的按产权转移为依据,还是武汉的按房产赠与为标准的征税中,我们亦不难发现,见缝插针式的税收思维和无法以人为本、无法与国家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税法,成为税务部门“唯利是图”的最大基础。
国家经历了初步发展与财富积累之后,已经到了需要让利于民、还富于民、藏富于民的阶段。在这样的总体形势下,国家税制与税法,无疑面临着一系列必要的改革与修改,以便与经济发展形势,与国家进步要求相适应。比如让中秋关怀变味的“月饼税”,比如让婚姻更加悲壮的、涉嫌与民争利的“加名税”,以及那些“合法合规”但却不合情不合理的税收,重复计征的税收等等,显然都需要税收思维与税法等从根子上的变革。(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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