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不是让利益诉求者息声,不是将问题掩盖下去,而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达成和解,互谅互让。制售假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本身就没有“私了”的前提,如此“私了”只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社会公正的亵渎
今年43岁的高敬德曾在上海的一家医药公司任职,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意外服用了导致严重过敏反应的假药,随后走上了专业打假的道路。在高敬德看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直是他坚实可靠的同盟军。然而,手持着盖有药监局公章的《协商意见》,高敬德彻底蒙了:药监部门竟然和售假者站到了一起,撮合其“协商解决”。对此,药监局江干分局局长的解释是:“当时出发点是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不涉及渎职,更谈不上做售假者的帮凶(8月29日《新京报》)。
在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时,监管机构“撮合私了”的做法让人有些费解。虽然,中国文化强调“以和为贵”,但是这种“和”是在各方利益都能够得到基本保证下的“和”,不能以有人得益,有人受损为代价。而且,这个“和”的过程也应该是依法规范进行的,不能以牺牲法律、牺牲公平公正为代价,那样的结果不是真正的“和”,也不可能是“贵”。所以,当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当损害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事情发生时,监管机构不仅不该充当和事佬,要求受到伤害的一方息事宁人,反而应该高度重视,将事件背后隐藏的问题一一查清,并予以严肃处理。
其实,这只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常识,监管机构当然清楚,无论他们是否能够做到。所以,就此问题与其进行深入讨论根本就没有必要,难道一个政治文明中的常识还需要花过多精力去争辩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讨论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讨论各方缺少基本的“共同语言”。
但另一点却值得重视,在谈及为何“撮合私了”时,药监局一方的说法是“化解矛盾”。客观地说,这种“化解矛盾”的思维在很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有些掌握公权力者的确认为化解矛盾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大家和平相处,平安无事。
可问题是,“撮合私了”和“化解矛盾”之间能直接划等号吗?何谓“化解矛盾”?化解矛盾不是让利益诉求者息声,不是将问题掩盖下去,而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达成和解,互谅互让。制售假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本身就没有“私了”的前提,如此“私了”只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社会公正的亵渎。以此视角去看,“撮合私了”就是对“化解矛盾”的庸俗化理解,以为“化解矛盾”就是花钱买平安,就是“摆平”,而不管真正的矛盾是否解决,事情发生的病灶是否清除。其结果必然是,表面上事情被处理了,但事实上,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可能会加剧。那种以为一件事情摆平就万事大吉的心态,不仅幼稚而且极不负责。
那么,为何会产生对“化解矛盾”的庸俗化理解呢?一个原因是,“化解矛盾”者对矛盾的错误认识,以为矛盾出现就会“妖魔化”部门形象。事实是,矛盾是事物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个信号和反馈,通过这个信号和反馈,系统可以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自我。所以,矛盾并不可怕,只要有正视矛盾的态度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另一个原因是,“化解矛盾”者担心自己因为矛盾而出问题,本来发现问题就应该严肃处理,可是有时问题也暴露出监管的不力,或者其他更深层次的问题,于是原本强硬的监管者,可能忽然暴露出温情的一面。
对于整个事件来说,“撮合私了”的不合时宜显而易见,也无需过多争论,但是对于这种“撮合私了”背后的心态——对“化解矛盾”的庸俗理解,则需要重点关照。一方面,这种庸俗化的心态不利于矛盾的处理和社会的发展,长期下去容易让矛盾积聚,变成更大的矛盾;另一方面,这种庸俗化的理解在其他的地方也大有市场,这就需要把这个问题当成一个普遍的问题去对待,以防止问题扩大化。
只有清除了这种“化解矛盾”就是“撮合私了”的庸俗化理解,职能部门在面对矛盾时,才能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勇于承担的责任感。这一点,显然是讨论整个事件时,应该高度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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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