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或涉嫌诬告陷害罪
本是助人为乐,却被受助人反咬一口诬陷为肇事者。对于石老太的这种行为,有律师认为其行为或将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作出了定义,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石老太其家属报案时称,大巴司机是撞了人后逃逸,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文辉认为,石老太及其家属明显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岳文辉律师解释说,从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首先必须是捏造犯罪事实,所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并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石老太及其儿子都拨打了报警电话;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石老太明确报出了大巴车的车号,足以让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岳文辉律师认为,从犯罪要件的构成上来看,石老太的行为均已满足。
岳文辉律师表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在岳文辉律师看来,石老太的这种行为是对人们助人为乐情感的一种极大伤害,拷问着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和道德。“刑法中规定诬告陷害情节严重才追究,我认为石老太的行为完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如果诬告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那么今后会有更多人去触碰人们的情感底线,从而达到自己个人的某种目的。”(本报记者 刘栋)
扬善必先惩恶
天津许云鹤案正在二审中,南通街头又出现了相似的一幕。所幸,公交车上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下了现场,证明了公交车司机殷红彬的清白。
自5年前南京彭宇案之后,类似事件不断约束公众的善心。在“世风日下”的悲叹中,越来越多的人们挣扎于对“讹人”的恐惧和对“助人”的向往之间。热血渐渐凝冻之时,我们应当重新张扬一个道理:扬善必先惩恶。
我们的法律支持“惩恶”。《民法通则》第101条、134条赋予个人以侵害名誉权之名要求道歉和赔偿的权利,《刑法》第243条则赋予司法机关惩治恶者的权力。但我们常常缺少以法律维护社会正义风气的决心——同类事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构,罕见拨开迷雾、追求真相、惩恶扬善的坚持。
如皋一案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机关会不会进一步追究撒谎构陷者的法律责任?我们难以断言。但我们真诚地希望,司法能够以法律的尊严净化人性的恶,能够以法律的威慑力维系人们最起码的道德感。
摄像头救下了殷红彬;但我们却不能指望摄像头拯救道德。(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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