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审议。根据该草案,身负重荷的街道综合执法事项也将从20项收窄至11项,而针对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城管今后或有权记录违法者身份或居住信息。同时,如城管履职中辱骂殴打违法者,也将被追责。
由于目前执法依据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首次为城管综合执法立法也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不少基层城管执法员都对此予以极大肯定,认为在职能“减负”、执法手段的多样性上均符合实际。律师也表示,新条例可提高执法效率,但同时对城管的自身素质也提出更高要求,“比如赋予有权记录身份信息的权限,也就要求不能随意泄露这些信息”。
焦点
执法范围由20项变为11项
自2007年3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后,综合执法事项被增至20项,而条例草案此次明确规定,纳入执法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最终执法范围共11项,分别是: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
轻微违法行为改正后
可不予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对象多数是城市的低收入阶层,守法意识比较淡薄,而深圳的外来人口数量庞大,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容易引发争端,对立冲突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草案也适当地采取宽松措施,实施“责令改正优先适用”。
根据条例草案,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后,综合执法部门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可记录违法人身份或居住信息
城管综合执法事项较多,且违法行为多发生在街头路面,在实践中,常面临取证难、执行难问题,甚至还遇到暴力抗法等,由于执法手段不足,执法压力较大。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记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或者居住信息。对于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难以处罚是目前困扰综合执法的一大难题。由于既没有查验自然人身份的权力,也缺乏处罚的保障措施,使得处罚难以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表示,将争取扩大对自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同时探索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配合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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