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8月30日电 (记者 钟新 通讯员 秀舟 古剑)浙江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科副科长(高级工程师)沈某,因利用其职务便利,利用为他人介绍工程等,非法收受建筑施工企业、建材企业负责人贿赂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32.33万元,8月29日上午,被公诉机关指控,此案在嘉兴秀洲法院开庭审理。而巧的是他父亲也因为受贿入狱刚获释。
1975年出生的沈某被起诉书指控16起犯罪事实,据检察机关指控显示,沈某的受贿方式相对简单,基本上都是为别人介绍工程,然后大肆收取贿款,例如徐建某为感谢其对其在承接英伦都市工程项目上的帮忙,送给他54万元;某建材公司老板为在混凝土业务上获得关照,送给他30万元,沈某均予以收受。让人大跌眼镜的是,2007年至2010年间,沈某还分别将自己非法收受的代金券共计8万元卖给行贿人陶某和胡某。
沈某的父亲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上班,2007年该公司老总为了获得沈某在其承建工程上的关照,以慰问名义送给沈某一万元,沈某予以收受。其实,沈某应该比一般人更警惕职务犯罪才对。
巧合的是,2007年沈某的父亲由于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某村支书期间贪污公款约6万元被法院判刑5年,出狱时间不长。正所谓“老子出来,儿子进去”!面对法官“为何没有吸取父亲的前车之鉴教训”的诘问,沈某坦承是“自己贪念太重,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又心存侥幸。”
在法庭上沈某直言不讳表示将受贿的132万元“买了房子、车子,还经营过植发店等。”据了解,沈某目前共有房产5处、汽车2辆,而他所说的植发店也投资了几十万元,还有少量的受贿款用于投资股票等。案发后,沈某的4处房产和一个车库,已被司法机关控制。沈某在庭上说,老婆在某房产公司上班,年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收入还是蛮高的。
庭审中,沈某的辩护人提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中,陶某和沈某送的这两笔钱不应该作为受贿罪认定,而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对此,公诉人指出,沈某多次以买房买车为名向陶某等人进行所谓的借款,既不出具借条,也无还款日期,沈某自己也承认“他们是看中了我手中的权力,因为我是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我们都是‘权钱交易’。” 在“借款”事实发生后,陶某等人并不期待沈某归还借款,而沈某也并不打算归还,因为他知道这些钱还与不还、什么时候还根本无所谓。因此公诉人认为这根本不是正常的所谓民间借贷关系,本质上只能是权钱交易,只能是行贿和受贿之实。
此案法院择日进行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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