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力度
8月28日,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举办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座谈会在山东省泰安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军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关系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关系到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国情,实事求是,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共同推进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依法开展,确保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充分和有效实现,把“三个最大限度”的总要求落到实处。
张军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刑事案件被害人诉求更趋多元,加之现有法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等多方面因素,当前各地、各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审理程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尽统一的情况,既影响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由于有关方面的认识和意见不尽一致,通过司法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规范有一定难度,迫切需要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规范审理程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张军说,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凡是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被害人按照实际损失依法提起的医疗费、营养费、必要的误工费、丧葬费等范围内的赔偿请求,即使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或者无财产可供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支持并作出判决,通过积极促进被告人在刑罚执行中继续赔偿、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得到保护。
张军强调,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力度。被害人自愿并有能力给予更多赔偿且被害方接受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认可并写入调解协议,并依法督促履行。对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赔偿,但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致使生活无着、伤病无能力医治等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努力通过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对被害人予以一定的救助,以体现党和国家的关怀,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界的50余名同志参加了会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出席会议并致辞。(肖春燕 郭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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