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在复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王某误认为被害人抢劫而采取防卫措施,是假想防卫,认定王某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宣告王某无罪。
法院复查查明,1993年12月11日16时许,王某在押运18万余元储蓄款返回途中,前面路上有人截运钞车。此前,站在路上截车的被害人张某认为其乘坐的面包车与邮局的运钞车在超车时,运钞车有意挤靠面包车,遂追上运钞车寻机进行报复。当邮局的运钞车过来后,张某及司机谢某站在路中间进行拦截。运钞车见有人拦截便往回倒车,谢某见状便拾起石头将运钞车风挡玻璃打碎。与此同时,张某从右侧追上运钞车,强行将后车门打开,随运钞车负责押款的王某见状,遂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击中张某右腿部,致其轻伤。
法院复查认为,王某身为邮局保卫人员,在执行押运储蓄款任务中突遇他人拦路截车并砸碎运钞车风挡玻璃,后又强行拽开车门时,误认为张某的行为是抢劫而采取防卫措施,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因行为人不可能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主观因素上不符合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假想防卫是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所造成,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其主观上存在犯罪的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王某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张某轻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何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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