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沙8月31日电 (周郁斌)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31日透露,《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由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湖南扒窃入刑第一人,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男,36岁,湖南耒阳市人。2011年5月10日凌晨6时许,陈某某乘坐从衡阳到祁东的客车,因打牌输钱,遂起贪恋,用剃须刀片划破同车乘客龙某某的右后裤袋,扒窃现金514元及身份证、邮政储蓄卡等物品,正在陈某某庆幸自己得手之际,被失主抓获。
承办检察官告诫: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虽然金额不足千元,但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应受到刑事处罚。这是修正案出台以后,为了打击盗窃犯罪,特别是那些经常扒窃的犯罪分子,因达不到犯罪数额而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而做出的重大修改。所以,该案的判决警示那些“扒手”们,不能再存任何侥幸心理,要牢记“手莫伸,伸必捉”,否则,给自己带来的是受到法律严惩的后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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