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难”,关键在如何追究责任
草案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国青年报: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行业痼疾。草案规定了48小时的会见时限,以及不被监听的权利,这些是不是能够破解这个困局?
田文昌:这次修改是为了与律师法衔接,如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害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正了现行刑诉法第36条的规定,这对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是有帮助的。
必须注意的问题是,虽然草案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如果有的看守所就是不安排会见,律师该怎么办?阅卷权,法律规定是可以阅的,可你就是阅不了卷,律师又怎么办?目前要解决的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得不到保障时,有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能追究谁的责任?这个才是根本性的保障条款,应该在刑诉法中得到体现。
同时,这种修改没有真正解决调查权的问题,律师向被害方证人调查取证,还是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同意。这种规定是没有道理的。
中国青年报:现在草案里没有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您担心上述规定还会落空?
田文昌:对。概括性的规定操作性差,至于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怎么核实,应该明确。曾经有律师在会见时向嫌疑人出示案卷内容被抓,理由就是律师“泄密”。厚厚的一摞卷,律师是无法口头转达给当事人的,当事人有权了解卷宗的内容,律师也有向其出示案卷内容的责任。你都指控人家犯罪了,还不让人家知道说他犯罪的证据是什么?
所以,仅规定核实证据还有欠缺。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案卷内容,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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