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襄、白鹏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行
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文襄、白鹏故意杀人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日依法对王文襄、白鹏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12月,王文襄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益师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东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败诉,王文襄怀疑钟益师讹诈其钱财,与钟结怨。
2008年12月,钟又以赔偿损失、更换正式销售合同等为由将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再次诉至法院,双方矛盾加剧。王文襄产生以暴力手段报复钟益师之念,指使、雇用时任其秘书的白鹏绑架钟益师,并与白商量找人共同参与。白鹏遂邀约于毅参与,并应允事后给于20万元。王文襄向白鹏提供钟益师的具体住址,又让白从信恒集团辞职,向白支付数万元用以准备作案工具,并共同商量选定作案地点等。
2009年5月,王文襄因白鹏、于毅迟迟未动手而不满,打电话催促。白鹏、于毅于同年5月18日上午在钟益师家住处的停车场,采取绳子勒颈部、捂压嘴部、捆绑双手手段将钟放入汽车后备箱内,后驾车前往事先选定的砖厂,将已死亡的钟益师抬至废弃窑洞内,将钟焚烧。
王文襄在得知钟益师死亡后,让白鹏、于毅到海口市与其会合,付给白2万元,让白、于到北京等候其支付酬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文襄、白鹏死刑,于毅死缓。王文襄、白鹏二被告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文襄、白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文襄、白鹏在共同故意杀人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王文襄为泄愤而指使、雇用白鹏及于毅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加害,并与白鹏预谋实施犯罪、提出增加犯罪成员、提供被害人信息、提供资金购买犯罪工具、催促尽快实施犯罪、提供潜逃资金,致1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白鹏受人指使、雇用而实施犯罪,纠集于毅并与于谋划犯罪、购买作案工具、长期跟踪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加害、焚尸灭迹,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白鹏在法院审理期间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依法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核准二被告人死刑。(记者梁书斌 程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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