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析《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前,先来明确一下,《刑法》是惩罚公民犯罪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却是通过严格程序约束公权机关,使公民免于公权违法侵害的。
也正因《刑事诉讼法》重点调整的是公权力,它比刑法“敏感”许多。现行的刑诉法于1996年公布,早在2003年就列入修法规划,但直到今年才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形成对比的是,稍晚于《刑事诉讼法》公布的现行《刑法》,至今已修订了8次。
刑诉法的修订难在哪里?难在制约公权。欲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症结何在?也在制约公权,让权利能与公权形成有效平衡。
目前公布的《草案》,在很多方面有很大进步,但是在扭转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上,恐怕仍难孚公众期待。有些公权力甚至得到了扩张:检察院取得秘密侦查权,公安的扩权范围最大: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了更大的监管权;拘传、传唤的期限从12小时延长到了24小时;拘留当事人不通知家属方面,口子也未完全收紧。
此外,在保护律师的辩护权方面,《草案》的进步也有限,相较于2007年的《律师法》甚至有所回缩。《草案》重复了《律师法》中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的规定,但看守所等不配合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的法律责任,还是阙如。《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了警方批准律师会见的权力:原来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才需批准,现在还扩展到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草案》甚至规定:律师在调取一些无罪证据时,还要通知警方。
新刑诉法应“对症下药”,在严格约束公权方面有所突破,让每个执法者明白程序违法不是小事。(法律工作者 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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