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的水手只干了两个月就突然溺水身亡,是自杀还是不慎落水?昨天,宝山区法院判决船长杨先生赔偿水手父母各项损失57万余元。
杨先生是一艘货船的船长。今年3月,他通过中介公司招了一位姓方的小伙子担任水手。5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货船进港停靠在本市宝山区长江路735号上钢一厂码头。5月14日7时,小方的尸体在江杨北路桥东侧蕰藻浜南岸2公里处被发现。事后,小方的父母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
船长杨先生认为,货船挂靠一家航运公司,并非自己所有,小方每月的工资由他代表公司发放。他还辩称,小方并非从货船上落水,而是自行离船上岸后落水死亡的,而且他在日记上写有“没意思”、“活得太累”等字句,不排除自杀可能。
法院认为,被告杨先生在向警方报案时承认货船是自己所有,结合小方的工作情况、获取报酬的方式,可以确认他与小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发当天,小方随货船进港,至杨先生报警称小方失踪期间,没有证据证明他离开货船登岸,故他落水的地点应当是在货船上。被告作为小方的雇主应对他溺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水上工作本身就存在危险性,小方从货船上落水也与他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措施有关,故对该损害后果,小方自身有过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杨先生承担80%的责任。 (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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