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5日)上午对幼儿园火灾导致2岁女童惨死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法院一审认定幼儿园负责人、园长王荣花负70%的赔偿责任,由王荣花夫妇及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的员工李彦巧连带赔偿;而将房屋出租给王荣花经营幼儿园的房主马先生夫妇承担其余30%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额63万元。
2010年1月17日中午,北京市朝阳区一家无照经营的幼儿园内发生火灾,一名2岁女童被烧死。经过调查,事故原因是由于该园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电热器放置于床上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的。随后,27岁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42岁的幼儿园员工李彦巧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女童的父母将幼儿园负责人王荣花夫妇、员工李彦巧,以及幼儿园房屋所有人马先生夫妇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6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认定,阳光乐园幼儿园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王荣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其相关收益为夫妻共享,故王荣华丈夫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李彦巧作为事发当日涉案幼儿园的唯一看护人,擅离职守,存在重大过错,作为王荣花的雇员,应与王荣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火灾事故房屋的所有权人马先生夫妇,在明知王荣花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与王荣花经营幼儿园使用,且对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议消极应对,未采取任何措施,承担赔偿责任的30%。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女童父母获赔63万余元,其中王荣花夫妇、员工李彦巧连带赔偿44万余元,幼儿园房屋所有人马先生夫妇赔偿19万余元。(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孔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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