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的一起聋哑人涉嫌盗窃案,起诉书上却贴有该案一名被告人的照片。将难以确认身份的被告人以自报姓名起诉并将照片印上起诉书的做法,在庐阳区检察院尚属首例。
原来此被告人是聋哑人,在专业聋哑教师翻译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报其姓名为张某某,拒不交代其真实信息。后经骨龄鉴定,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在不能查明其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该院依照相关法律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以自报姓名起诉,并附被告人正面免冠照片后诉至法院。
据了解,今年3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阮某某在合肥市一辆2路公交车上寻找盗窃目标,当车快行驶到寿春路逍遥津站时,由阮某某作掩护,张某某上前靠近李某某,用右手将李某某肩上背包拉链拉开,伸进包内盗窃包内财物,后被同车执勤民警发现,当场将两人抓获。被盗包内有美元3127元(折合人民币20598元),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
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制作起诉书时,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中“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以自报姓名起诉,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的规定,将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引入公诉实务中,制作了这份特殊的判决文书,增强了起诉书的说服力,对检察机关不断完善起诉书制作提供一种思路和借鉴。(郭飞 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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