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肇始于刑讯逼供的冤假错案是否就能避免?
8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9月5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定,称此举在提高讯问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固定口供证据等多方面具有诉讼价值。
公安检察全力推进
实际上,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并非稀奇之事。
早在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及技术规范,次年年底又出台了技术工作流程和系统建设规范。最高检还多次召开推进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2006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公安部虽然没有针对讯问录音录像出台专门规定,但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公安部法制局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公安部在2004年执法规范化文件中首次提出,要对命案、黑社会性质等重大案件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于2010年同类文件中提出了逐步扩大适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直至所有刑事案件的目标。
但这位工作人员也坦言,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需要软硬件的配套、需要人员素质跟进。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太大,经费、管理都有待解决。
在大方针指导下,各地公安机关摸索前行。据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梁志刚介绍,“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公安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均全程录音录像,目前苏州等地公安机关已经实现了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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