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农民工工伤遇索赔难题 专家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

2011年09月08日 14: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年来,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案件屡见不鲜。受伤后牵扯到赔偿问题,要赔偿就要进行司法鉴定。然而,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司法鉴定法规不完善,没有针对农民工受伤的特定标准,“卡”住了农民工的索赔路。

  今年6月,来自甘肃省的辛某在给银川市大新镇住户刘某家搭建房屋时,从梯子上坠落,腰部受伤,住院期间共花费两万多元,由房东刘某及雇用辛某的包工头乔某承担。出院后,医生告诉辛某,三个月后要取出放在腰部的钢板,至少还要花费5000元。辛某提出由房东刘某承担这笔后续费用,却遭到拒绝。

  今年以来,仅银川市大新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40余起各类纠纷中,人身损害补偿纠纷就占1/5,且受伤者都是外来务工人员。

  同样来自甘肃省的务工人员张梁非说,去年他在一家建筑工地当小工,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期间医疗费由施工方和包工头承担,可是出院后要点补偿却很难。张梁非说,当时就赔偿问题咨询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建议他去进行司法鉴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获得相应补偿。可是一打听,司法鉴定不仅手续麻烦,而且费用高,他只好放弃了。

  据了解,目前银川市有52家司法鉴定机构。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如医院等停止了司法鉴定业务,还有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使得伤者求助范围更小。

  此外,农民工工伤进行司法鉴定还受到鉴定费的困扰。针对此问题,宁夏司法部门也曾建议自治区政府将此项工程纳入财政预算,但一直未获批准。

  对于农民工而言,工伤司法鉴定的费用与程序,是横亘在他们面前的棘手问题。而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讲,依据标准与标准适用问题,则是他们面临的难题。

  记者了解到,现阶段,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宁夏证泰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工伤标准,指的是签订劳动保险合同的在职职工,对于农民工这类临时务工的人群不是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具有特殊的范围,也不太适用于农民工。对于二者来说,同等损伤,但赔偿不同,道路交通赔偿标准较高,所以一般情况下,接手这样的案子,鉴定机构大多参照后者。在前期阶段,还会与法院沟通,遵从法院的指向,避免出现鉴定结果不适用的尴尬局面。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关于标准适用问题,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的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但该标准还在试行阶段,未真正开始施行。目前,浙江、江苏等地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标准,对该标准进行全新的诠释,增加了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对象。

  宁夏人大内司委司法监督处处长、法学专家范爱䶮称,农民工人身受到损害时,面临的不仅仅是司法鉴定问题,还面临着怎样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范爱䶮坦言,农民工这个群体具有流动性强、不稳定的特点,而且大多是按日结算工资。“如果出台专门针对这个群体的法律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会解决农民工工资结算、受伤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范爱䶮介绍说,山西省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从就业、劳动合同等方面对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定。“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答案无疑是出台一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范爱䶮说。(记者申东 通讯员杨秀丽)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尚初】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