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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为“虫”维权案胜诉

2011年09月08日 15: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认为自己研制制作的有孔虫模型被人仿制成雕塑,八旬院士郑守仪走上法庭,状告雕塑家刘俊谦及雕塑制作公司、雕塑摆放者侵权。今天(7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的雕塑作品侵权,被告要修改雕塑作品介绍,并分别承担赔偿、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支付使用费等责任。

  郑守仪是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从事中国海域有孔虫分类和生态学研究逾半个世纪,凭借专业的科研手段和分类学专家的知识经验,雕琢了230多个有孔虫模型。郑守仪称,2008年6月,她发现烟台滨海中路新落成的10个雕塑与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教师刘俊谦从郑守仪处借走的有孔虫模型极为相似,同时几乎全部雕塑歪曲了有孔虫美学的天然性,特别是大部分有孔虫雕塑的所谓“学名”,乃是张冠李戴的错误引用,使有孔虫雕塑完全失去其科学意义。事后经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证实,有孔虫雕塑系是刘俊谦与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合作制造,由烟台环境办购买放置于烟台市滨海中路。

  郑守仪及其所在的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将刘俊谦和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清除有孔虫雕塑,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雕塑中有9座侵犯了郑守仪享有的署名权,侵犯了中科院海洋研究所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判令:被告烟台环境办将9座侵权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除,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同时向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刘俊谦、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办在当地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刘俊谦赔偿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背景知识-

  有孔虫

  有孔虫是一种古老的原生动物,被誉为见证地球沧海桑田变迁的“活化石”,5亿多年前就生活在海洋中,至今种类繁多,有“大海里的小巨人”之称。有孔虫对环境的反应特别敏感,有明显的深度分布范围,因而它们是最好的海深指示生物。由于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有孔虫,因此,根据有孔虫的沉积物不但能确定地层的地质年代,而且还能提示地下情况,从而为寻找矿藏尤其是石油,提供重要依据。

  -庭审焦点-

  有孔虫模型是否拥有著作权

  郑守仪称有孔虫是她几十年来研究的课题,刘俊谦未经自己同意,复制、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谋取利益,是对其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刘俊谦辩称,有孔虫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早已被人类发现并认识的物种,就像大虾、大白菜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个题材进行创作。

  法院认为,有孔虫模型根据自然界中的单细胞动物有孔虫的外形、构造,按照一定比例放大制成,具有长、宽、高等要素属立体结构,其形式上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定义。因此,有孔虫模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由于有孔虫本身非常小,人的肉眼根本无法看到,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欣赏到有孔虫的美,也为了普及有孔虫的科学知识,郑守仪花费大量时间对有孔虫进行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制成了有孔虫放大模型。因此,有孔虫模型系原告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她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郑守仪认为烟台竖立的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刘俊谦辩称自己的雕塑作品与郑守仪的模型作品,一个属于艺术领域,一个属科学领域,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法院认为,模型作品与被控烟台雕塑虽然分属不同的领域,但两者都是立体作品,均是通过点、线、面等构成要素之间组合的变化、相互依赖从而形成各种形态,故两者可以进行比对。经过比对,法院认定除一件雕塑以外,其余9件被控雕塑与郑守仪模型作品的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均构成相似,仅是在局部进行了简单的改变,从整体上看,两者不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

  法院同时认为,有孔虫作为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生物,任何人都有权以其为对象进行自由创作,但是这种自由创作应是以有孔虫为对象,而非郑守仪的模型作品。如果是以模型作品为对象进行创作,在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这种“创作”构成对郑守仪作品的复制,并可能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记者 张 杰 曾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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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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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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