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在孔子礼治中探寻法治精神

2011年09月09日 16: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些年,全世界兴起了孔子热,这股思想热潮的虚虚实实,可暂且不论,能够肯定的是,它至少引发了更多的人对孔子及其儒家学说的兴趣。

  作为一个法律人,当我们也把目光投向孔子时,从中思考和法相关的问题,应该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法作为一种切分利益、规制权义、构建秩序的行为规范,是人类认知世界不断深化、历史文明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于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表现。从集中体现孔子儒学思想精髓的《论语》来看,其虽未曾提及法字,但却有着在社会价值上与法等量齐观的类似概念,这大约就是曾被孔子念兹在兹并屡屡提及的那个礼字。

  谈及礼,就必须面对孔子曾为之奋斗终生,称其为仁义的这个伟大理念。在孔子心目中,礼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对礼的尊崇,源于他对世界进行极度理性思考后所确立的,作为儒学最高理念的仁义之景仰与膜拜。在孔子看来,仁义与礼,是一种息息相关、生死相随的关系。他曾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又曾言:“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而中华民族乃“礼义之邦”的说法,更是在妇孺皆知的社会认知广度上,深刻揭示了礼与仁义的关系。

  至于礼与法的牵连,根源应该在于它们共有的社会规范属性。类比而言,孔子的礼,大致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法;孔子的仁义,大致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正义。这其中,仁义是一种价值,礼为其载体;正义也是一种价值,法为其载体。孔子在春秋时代,试图借助礼来实现自己心中那个仁义和谐的理想社会;而现代的人类,却是希望通过法来谋求正义和谐的美好生活。

  正是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今天讨论孔子的礼治与现代的法治,重点并不在于礼与法的形式之别,而在于它们共同具有作为社会规范的身份,以及在为仁义(正义)这一共同社会价值服务时,于运行原理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共通共融。

  关于法的属性,现代的人们恐怕都不会否认,它应该是人类理性的伟大结晶,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是最起码的公共道德。而这样的理念,在孔子对同为社会规范的礼的论述中,也透射出丝毫不逊色于我们今天的认知。他所说的“克己复礼为仁”,就是主张在每个人追名逐利谋求幸福的过程中,社会应该有一个恰到好处的合理尺度,以吻合这一最为理性尺度行事的结果,自然就是仁(或者义,即正义)的状态的实现。于现代来说,就是立法者所立之法,要切实平衡好人们的相关欲望与自由,才能体现出合乎社会普遍认可的正义价值。对此,孔子还从反面做了进一步的质问。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即,就立法而言,如果社会所确立之法度,不能体现正义(仁义)的精神价值,那么这样的法实施起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于善法恶法的划分标准面前,这样的法又该归位于何处呢?

  现代法治把法律作为人们的公共行为准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同样的理念,也为孔子的思想所覆盖。最典型的论断就是:“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这是孔子对当权者的要求,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规则确立后,一个政治清明、民心顺畅的社会里,最需要的就是当权者对公共规则的遵从,而且这种遵从最好是到了自觉喜好的程度。同样,富贵者也是没有例外的。弟子曾问:“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也。”可见,对富贵者,孔子看重的依然是他们面对公共规则时,应该具有的欢喜情怀。孔子还曾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作为孔子知音的孟子也认为:“君视臣为草芥,臣视君为寇仇。”这都是在告诉世人,在人与人互动的社会关系中,中庸和谐、甜蜜幸福生活的实现,需要体现正义的公共规则一经确立,则无论所获权势有何不同,无论所居地位有何差异,人们的一切随心所欲,都应该在各司其职的原则下,在相互对应权义关系的彼此尊重中,受到平等一致的制约,从而获得一种各得其所的平衡状态来。

  现代的人们都明白,法治不在于是否有法律,而在于有了体现正义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运行。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其中的机理,孔子是有着深刻体悟的。他曾满怀深情且不无忧虑地反问:“为礼不敬,吾何以观之哉?”“人而不仁,如礼何?”这是用更加强烈的感情告诉人们,在操作运用的层面上,对于体现正义的公共规则,人们应该怀着虔诚敬畏的态度去忠实地践行。殊途同归,同样的观念,被现代西方法学思想家阐述为:“法律必须被信仰。”而这实在是条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通常人们总是认为,在我们中国人传统的世界观里,人们总是重视强调集体的价值,而忽视忽略个人的意义。事实上,真的读懂了孔子,我们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种沉重的误会。儒学固然是关于社会伦理、国家政治的高头哲学,但它的学术体系,同世界上其他最为伟大的思想一样,却是从世界上最能体现人本主义的个人原点开始生根发芽的,儒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主张通过不断修养,把人淬炼成为人格完美的人,升华成为真正意义的人,即孔子曾无数次论及推崇的所谓君子。而君子的成型,却又总是与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有着永远都无法割舍的关系。对此,孔子不厌其烦地说道:“不知礼,无以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恭近于礼,远耻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此情此景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的表现就是,一个个性自由得到充分发挥的人,一个人格健全的人,一个受人尊敬的人,必然是一个自觉遵循公共正义规则行事、接受公共正义规则约束的人,其最高境界,莫过于孔子晚年对完美生命状态所作的概括——“从心所欲不逾矩。”

  除了正义、平等、虔诚与人本这些基本的价值理念,法治还有许多丰富的要求。比如作为规则,应该追求简洁明快,应该承认并非万能等。而这些,在孔子对礼的论述中,亦并未被忽略。当弟子问及礼的本质时,他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从礼的形式入手,表达了自己对作为行为规则之礼的倾向性喜好。即:“礼,与其奢也,宁俭。”“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这与马克思认为国家与法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无奈选择一样,孔子只是在洞见和承认这种无奈的同时声明,假使有选择的可能,他希望如先民那样,过纯朴、简单、自然的生活。此观点既与老子“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的智慧暗合,又与我们今天地球上的人类,时常厌倦复杂繁华的生活,时常被繁文缛节折磨地迷失了自我,从而渴望过平淡简易生活的现实遥相呼应。不过,尽管如此,孔子还是蛮现实、蛮乐观的,因为他非常圣明地觉察到,人类对世界的认知在日益深化加快,复杂繁华的人类活动已经不可避免,因此人必须正视现实,只要是在合理规则的规制下,就仍然应该接受规则的制约,在规则的框架下,把自己修养成为一个堪称为君子的所谓人格健全者。

  至于行为规则的局限性,孔子的理解也非常透彻。他认可“礼之用,和为贵。大小由之,有所不行”的观点,进一步支持“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的见解。这在今天看来,尤其是在力导调解缔造和谐的时代背景下,不可谓见地不深刻。这也恰是在提醒当代的执法者,不能迷信调解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不能在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问题上,牺牲或抛弃作为法律精髓的正义底线。

  经典就是这样,历久弥新,传统新鲜。当我们在本民族的文化血脉里,发现和承认其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原理时,除了喜悦的心情,最大的效用应该是会给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为有力的信心。

  不过,信心只是一个方面,尤为重要的是,在践行法治的奋斗历程里,更需具备大的清醒和大的智慧。

  这大的清醒应该是:既不以孔子学院开遍了全球,就天真地认为,孔子的人文精神真的走进了我们的灵魂,孔子真的成为了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偶像和精神领袖;又能以千年历史的经验为鉴,时刻防范如董仲舒般假儒者的复活,防止对原典儒学的篡改异化。

  这大的智慧应该是:于具体行动的每时每刻,怀揣“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耐心,如孔子般所乐非穷通,于天安门广场上的在或者不在,内心的理念永远默然相伴、寂静欢喜,外在的表情永远坚毅自足、淡定平和,始终不怨天、不尤人,锲而不舍,勇猛精进。

  唯如此下学而上达,则距儒学精神故乡之回归,离全面法治社会之实现,大概也就越来越近了。( 张海荣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尚初】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