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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刑诉法修改:强制医疗程序是为防公权滥用(2)

2011年09月09日 18:15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刑事实体法当中,程序法虽不是重点,但也要有所反映。应当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反映的比较充分。这表现在:第一,修正案第4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把长期以来我们倡导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吸收到了刑事诉讼法当中;第二,修正案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也充分体现了“当宽则宽”的司法理念。这方面的例子不少,我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司法经费的保障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刑事司法需要高昂的成本支出,国家如果没有充足的司法经费,不仅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开展,还可能诱发“司法腐败”,制定再完备的刑事诉讼法都是没有用的。虽然从立法技术上说司法经费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点,但相关内容应当有所体现,比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经费保障”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我们高兴地看到,修正案第24条已经对这个内容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主持人: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次修法的内容超前了。您有什么看法?修改刑诉法,怎样做到既要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又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解决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还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如何评价刑诉法草案内容对两者关系的反映?

  王新清: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各条规定来看,我不认为“修法的内容超前了”。这次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原则”、“诉讼模式”等体制性的核心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司法制度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完善,现在还不具备全面修改“刑事诉讼原则”、“诉讼模式”等体制性的核心内容的条件。这次修改,增加的新程序比较多,原有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修改的幅度比较大,给人一个感觉是“动作很大”。实际上,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修改,有的是把多年来的民间呼声、学者建议予以吸收,比如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有的是把已经实行若干年、经过司法检验是合理的的司法解释内容纳入法律,比如证据制度的修改;有的是把司法实践中已有经验纳入法律,比如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刑事和解程序等。有的程序虽然没有司法实践经验,但是有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对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是迫切需要的,比如“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诉讼是一个“双刃剑”,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之间的确存在冲突。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会在这两个方面寻求平衡。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社会文化基础不同,民众具有的核心价值观不同,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侧重面上是有区别的。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人们的社会地位存在差异,不同的人群对同一制度的认识也会存在差别,有的希望刑事诉讼法着重保障人权,有的强调打击犯罪,这些认识都是正常的。但是,我们都需要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理性、全面认识修改法律所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问题,既要积极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言献策,也要实事求是对修正案进行评价。

  主持人:社会舆论、普通公众对草案若干条文多有批评之声,你认为这种批评之声反映出了社会舆论和普通公众哪些方面的特点?举个例子,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一个新增的程序,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近年就有过极个别公安机关将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这难免会造成公权力滥用的隐忧。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王新清:我也注意到了社会舆论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批评意见。实际上,我们在有关机关向学者征求意见时,也对该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甚至是批评,这是很正常的。社会舆论中有些批评意见是合理的,也有些批评意见是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把握或者没有对修正案的内容深入研究而仅根据“感觉”、“印象”提出的。我认为,不论是什么样的意见,立法机关都应该认真研究,以便对修正案进行合理的修改。就拿修正案新增的“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来说,有些人对它不理解,担心造成公权力滥用。实际上,这个程序正是为了防止造成公权力滥用而设计的。社会上不时发生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事件,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即使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把这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他们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规定强制医疗制度是必要的。这次修正案对“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不仅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也规定了规范的程序,这包括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决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申请和决定等内容。这些规定,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极个别公安机关将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的发生,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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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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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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