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一女孩自幼跟开理发店的父亲相依为命,初中一毕业就回家承继父业了。后来,父亲再婚,理发店规模扩大,搬到了高淳县城一间门面房。2010年,父亲跟继母离婚,登记在父亲名下的门面房被继母分走一半。女孩认为,门面房是家庭共有财产,父亲和继母无权私分,协商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日前,高淳法院审结此案,女孩诉求获得支持——门面房属家庭同有财产,女孩可以分得1/3。
父女共营的理发店被继母分走一半
今年25岁的张琴自幼父母离异,父亲张仁才开理发店,张琴初中一毕业就回家跟父亲学起了理发。2003年,张仁才再婚,妻子胡英也是理发师,从此,张家理发店不仅多了个老板娘,还多了个帮手。2005年,考虑到理发店生意越来越好,原来的店面不够用,张仁才征得妻子、女儿同意,用家中积蓄在高淳县城买了间门面房。
新店面开业后,生意更好了,可张仁才跟胡英的感情却亮起了红灯。两人经常吵架,有一次,张琴都被气跑了,过了好些天才回店里帮忙。2009年下半年,张仁才跟胡英彻底闹翻,还把理发店关了。去年10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平分门面房”的协议。离婚后,两人将门面房作价40万出售,一人分到了20万。
女儿打官司维权 “家庭共有财产,我也有份”
张琴知道门面房被父亲和继母联手卖掉后,非常气愤。多年来,她一直在理发店帮忙,除了偶尔从父亲那拿点零花钱,什么也没得到。“为什么只有你俩的份,没我的份?难道我对理发店没贡献吗?”张琴想不通,找父亲质问。张仁才给张琴看了他和胡英的离婚协议,协议显示,他们将门面房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张琴跟父亲说,这么多年她一直在理发店帮忙,对理发店是有贡献的,理发店是家庭共同财产,并不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就算卖掉,她也应分得三分之一的卖房款。张仁才对法律没什么概念,听了女儿的说法,也是懵懵懂懂。
张琴又找胡英协商,胡英断然拒绝,称门面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跟张琴没有关系。
屡次协商无果后,张琴委托律师向高淳法院递交了诉状,她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卖房款项。
家庭贡献成为辩论焦点 法院最终判女儿胜诉
张琴要求参与分割售房款的理由是,她对理发店有贡献。庭审中,“对家庭的贡献”成了各方的辩论焦点。张琴坚持称,自己自初中毕业后,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店里帮忙,这么多年的劳动成果都凝聚在店里。胡英却说,张琴时常不在店里,只是偶尔过来玩玩,对理发店的经营并没有多少贡献。胡英还说,门面房的首付款和贷款基本都是她跟张仁才支付的,跟张琴没什么关系。张仁才站在女儿这边,他说,自己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跟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别,想当然地以为婚后购置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才会签那份协议,现在,他同意重新分割售房款。
近日,高淳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门面房虽然只登记在张仁才一个人名下,但三个家庭成员收入和支出都由张仁才负责,购房发生在三个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房款的支付用的也是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因此这个门面房应该属于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财产。张仁才和胡英在离婚时擅自处分该房屋,构成无权处分。40万元卖房款应该作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事先无约定,按等分原则,张琴应分得40万的三分之一,即13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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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房产、教育基金 离婚时不得分割
2008年,李先生跟妻子朱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为省去日后过户的烦恼,购房时,夫妻俩商定将房屋登记在3岁的儿子明明名下。今年年初,夫妻俩感情破裂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明明由李先生抚养,明明名下的房产也归李先生所有。房产过户时需要监护人签字,朱女士拒绝配合,李先生无奈起诉到了法院。日前,他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先生和朱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明明名下的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属于越权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属无效约定。
此外,子女名下的教育基金,子女获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子女遭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父母离婚时也不得分割。(实习生 严兰 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