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不确证 死亡与外伤有关
崇州市公安局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孙某的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孙某的头皮、胸壁、四肢多处擦挫伤,其头部、胸壁、四肢机械性损伤为非致命伤;孙某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左前降支肌桥、高血压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孙家人认为,除张婆婆外,雨雨的父亲等人也参与殴打了孙某。他们将张婆婆、雨雨的父母等告上法院索赔。发生纠纷后,一审法院又要求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孙某头皮、胸壁、四肢多处擦挫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去年8月24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说明———孙某系中年男性,为猝死的高峰期,其自身存在严重的心脏、肝脏病变。猝死的诱发因素很多,主要包括精神心理因素(狂喜、狂怒、忧伤、悲愤、恐惧、惊吓、情绪激动)、热冷刺激、过度疲劳、过度吸烟、饮酒、暴食、外伤等。最后鉴定表明,“孙某在2010年5月23日所受的外伤距其死亡有6日之久,尚不能确证其死亡与2010年5月23日的外伤有关。”
法院调查还发现,孙某在死亡的当天,还曾饮过酒。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死亡原因是高血压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在孙某猥亵了雨雨后,张婆婆未通过正当途径处理而是用镰刀手柄和绳子打孙某,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是孙某死亡众多诱发因素之一。法院酌情确定,由张婆婆赔偿孙某的儿子及父母1.2万元。
打人者存在过错 赔偿2万多元
宣判后,孙家人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他们认为,除了张婆婆以外,雨雨的父亲还有其他人殴打过孙某,他们的殴打行为与孙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我母亲是因为气愤打了孙某,但孙某死亡时隔多日,还有其他原因诱发其死因,与我母亲的行为没有关系。”雨雨的父亲答辩称,但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中,孙某的儿子出示了父亲生前的心电图,拟证实其并无疾患。被上诉人方质证后认为,该证据记载有孙某存在窦性心率和心室电压高等问题,说明他生前心脏即存在疾患。
除了张婆婆,雨雨的家人中是否还有其他人殴打过孙某?孙某的死亡与案发当日被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中院将这些疑问确定为二审的争议焦点。
关于雨雨其他家人殴打孙某的问题,结合孙某和证人的陈述,以及张婆婆、雨雨父亲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出庭的证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张婆婆殴打过孙某。孙某的死亡与案件当日被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中院则认为,通过四川华大司法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死亡与案件当日被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于孙家人的损失,中院确认———孙某死亡赔偿金89240元、丧葬费1159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423元等合计14.3万余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婆婆在事发当日对孙某实施了击打行为,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这与孙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张婆婆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中院确定张婆婆承担本案15%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孙家21548.8元。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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